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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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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7-13 13: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未获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和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报废汽车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大事。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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